个人信息被泄露 投诉成功获赔偿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9日,高坪区消委会接到艾女士投诉,称其在*朋友圈发现自己的婚纱照片用于某婚纱店营销宣传南充。艾女士联系了商家,但商家始终拒不处理,艾女士遂投诉到高坪区消委会,要求商家公开道歉并赔偿。
处理结果
南充市高坪区消委会经调查,发现艾女士投诉情况属实南充。该商家销售人员辩称,艾女士夫妇外貌、形象、气质极佳,出于美好意愿将该照片发朋友圈宣传。消委会工作人员向经营者宣传讲解《吉印通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吉印通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指出其行为已经侵害了消费者个人隐私。经消委会调解,商家同意赔偿艾女士一套价值*99的艺术照,并删除朋友圈相关视频,向艾女士及其家人道歉。
高坪区消委会在此提醒,消费者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在提供相关个人信息给商家时,养成浏览交易协议、隐私保护协议等内容的习惯,谨慎填写个人信息南充。
退货遇不公平条款 现场释法成功维权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日,西充县消委会接到市民孙先生投诉,称自己在某蛋糕烘焙店定制了一款蛋糕,并支付全部费用110元,因个人原因需退订所定制蛋糕,但商家以定制产品为由拒绝退款南充。
处理结果
西充县消委会随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南充。工作人员向双方积极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并明确指出,该蛋糕还未制作,商家却以蛋糕为定制产品为由,不能退货退款,排除限制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合法权益。经过工作人员多次耐心沟通调解和宣传教育,商家充分认识到上述规定的不合理性,最终同意消费者取消订单,并退还了110元货款。
消费市场的信心比黄金更重要,对经营者来说,清除不公平格式条款,也是为了维护包括自身在内的全社会的共同利益南充。对消委会来说,则要靠前服务、主动指导、积极调解,纠正各种消费潜规则,为消费者营造愿消费、敢消费的放心舒心消费环境。
承诺套餐可同享 付款无货起争端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7日,南充市仪陇县消委会接到张先生投诉,称其在某商家购买了一种家具套餐,商家承诺张先生加1999元后送冰箱一台,但在家具安装好后,商家却无法兑现承诺,希望消委会帮助维权南充。
处理结果
经调查,消委会工作人员发现张先生与商家签署了两份协议,第一份协议确认张先生享受套餐打折价,送指定品牌冰箱一台;第二份协议备注因商家与指定品牌冰箱公司合作取消,无法赠送该指定品牌冰箱,但第二份协议并没有注明第一份协议无效南充。家具安装好后,张先生认为第一份合同仍然有效,要求厂家必须赠送指定冰箱后才付清尾款,而商家却认为第二份合同签订前已明确告知无法送指定冰箱,且尾款未付,所以不予赠送。双方就此僵持不让,经消委会多次调解,宣传讲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商家同意提供等价的冰箱供张先生选择,同时张先生也愿意按照合同约定补齐尾款,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定制玻璃出问题 消委维权获赔偿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20日,消费者高先生向阆中消委会投诉,称其定制安装的阳台窗户玻璃并不是合同约定的钢化中空玻璃,遂请求消委会帮助解决南充。
处理结果
接到投诉后,阆中消委会工作人员立即与经营者取得联系,并进行了实地查看,后经检验机构鉴定,确认该玻璃属于不合格钢化中空玻璃南充。因经营者涉嫌销售不合格钢化中空玻璃,消委会已报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立案调查并另案处理。经消委会调解,经营者赔偿高先生1*000元,退还预付金*000元,支付钢化中空玻璃检验费*00元,并免费为高先生安装好合格的钢化中空玻璃窗户,高先生对处理结果满意。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经营者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事实,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和接受处罚南充。
电动车消费引纠纷 消委出面妥善解决
案情简介
2022年*月1*日,南部县消委会接向先生投诉,称在南部县某电动车专卖店购买的一辆电动车故障频频,要求经营者退换货,却被经营者以无法确认质量有问题为由拒绝,现请消委会帮助维权南充。
处理结果
消委会工作人员经调查,发现该电动车在多次维修后仍旧故障频频,存在在行车过程中可能造成交通事故的风险,给向先生和他人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南充。而经营者无法证明电动车所发生的故障是由消费者人为因素或因商品正常损耗造成。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委会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调解,解读有关耐用商品由经营者承担瑕疵举证责任的规定,最终经营者同意为向先生更换电动车,并补偿差价1.*万元,双方达成一致。
挂失遇霸王规定 消委助力退资金
案情简介
2022年*月*0日,嘉陵区消委会接到消费者苏女士的求助,称其在某超市办理了一张金额为1000元的充值卡,卡遗失后超市拒绝挂失补办,苏女士随即寻求消委会的帮助南充。
处理结果
嘉陵区消委会经过调查,证明苏女士投诉内容属实南充。该超市辩称充值卡上载明了不记名不挂失的声明,在充值时口头告知了消费者,卡遗失后无法核实身份,不能挂失。工作人员对该超市办卡时间和交易数据进行认真比对,证明了消费者苏女士就是超市会员卡和充值卡台账上同名的那位会员。经过调解,超市方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确有不妥之处,遂为苏女士办理了挂失和退费手续,苏女士对消委会处理结果满意。
商家不能利用含有排除消费者权利和增加消费者责任的格式条款合同,从而侵害消费者的权利,嘉陵区消委会从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的角度进行调解,是处理该类消费纠纷的一种有益尝试南充。
违规办理电子学生证 消委介入解家长困惑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1*日,南充市南部县某学校强制学生办理电子学生证,引发学生家长不满,向南部县消委会投诉,请求维权南充。
处理结果
南部县消委会接诉后,通过对学生家长、学校及通讯公司的走访调查,发现该学校在未取得相关文件依据的情况下,要求学生办理电子学生证的情况属实南充。南部县消委会吉印通相关职能部门启动约谈程序,指出该校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川省规范教育收费“十条禁令”的规定,要求该校停止办理电子学生证,已经办理的全部退款。在消委会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学校在7天内完成了全部退款,家长满意。
该学校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四川省规范教育收费“十条禁令”的有关规定,学校不得擅自设立代收费项目,更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办理电子学生证南充。南部县消委会对此案件的妥善处置,有效地控制了群体事态的发展并取得圆满的处理结果。教育方面的收费一直都是社会最敏感的话题之一,关系着万千家庭的切身利益,校园收费应依法依规,还学校一个风清气正的教学育人环境。
学生购机退款难 消委调解护权益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1*日,彭先生到顺庆区消委会投诉,称自己孩子(现年1*岁)在某营业厅购买了一部手机,手机并未使用,包装完好南充。彭先生认为该营业厅不应将手机售卖给未成年人,但该营业厅拒绝退货退款,希望消委会进行协调解决。
处理结果
顺庆区消委会接诉后立即展开调查,通过查看户口本、对学校进行走访等方式,对购买者的身份进行了确认南充。购买者确系某中学学生,年龄1*岁,属未成年人。手机金额价值较大,1*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购买手机的行为如果没有经过其法定监护人的同意,则该交易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可撤销。2022年2月2*日,营业厅工作人员在消委会工作人员的法律宣传和耐心调解下,最终同意退货退款。本案中,该手机未激活且包装完好,彭先生作为其儿子的法定监护人,有权要求对其未成年儿子在未经其同意下购买手机的款项进行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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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制 | 宋 涛 审 核 | 周 英
责任编辑 | 鹏 飞 编 辑 | 鹏 飞
南充市广播电视台广播中心转自 | 南充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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