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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创邦妨害作证一案,寿县法院与六安中院*次审判均由审判委员会参与决定,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12号),寿县法院与六安中院参与第二次审判的审判委员会成员没有自行回避的,将依法依规论处六安。同时,这种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审判也是再审或者抗诉的法定理由,然而六安中院、安徽省高院、六安市检察院、安徽省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一条道走到黑,从下到上知法犯法,漠视群众利益,公然践踏法律法规。强烈要求各级各部门领导依法监督、彻查、追责!控告人:王创邦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