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
来源/作者:张显文 日期:2021/*/2*
中国法治:
举报人:张显文,男,汉族,19*7年11月*日,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街道酒厂,身份证:**2*2119*7110***10,联系电话:191********六安。
被举报人:张先东,男,金安区法院民事审判庭,(201*)六金民二初字第01*0*号民事案件承办法官六安。
因代理人林海特别授权代理举报人的案件,在诉讼期间与对方当事人合谋串通,勾结承办法官,违法立案,制造虚假诉讼证据,出卖当事人的利益,索取高额盈利回报六安。由于被举报人在利益的驱使下,相互包庇,对检察院提出纠错的“检察建议书”,置之不理,拒不纠错。
举报请求:
一、金安区法院撤销(201*)六金民二初字第01*0*号民事调解书,并立即中止执行六安。
二、六安市中级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依职权对本案违反法律规定情形,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六安。
三、依法追究被举报人可能涉嫌渎职犯罪的法律责任六安。
事实与理由:
一、金安区法院调解程序违法:
首先,根据《吉印通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六安。而从本案的调解协议可看出,对案涉款项是投资款的基本事实、案件是合伙而非民间借贷的基本法律关系、借条的形成原因、借款是否实际到位等重要事项均未涉及,金安区法院张法官违背了“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调解基本原则,未对案件事实进行认真审查就调解。
其次,根据《吉印通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可知,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而本案的调解工作根本不是审判法官主持的,而是林海一手操办六安。证据就是:调解协议一式三页,存档的卷宗将第二页和第三页订反了,法官及书记员居然把第二页当作第三页签了字,第一页和第三页均未签字。这足以说明:①调解协议并非是在法官主持下制作、签字,而是由林海提交后,卷宗归档时法官、书记员补签的。②法官根本没有看调解协议的内容,否则怎会签错页码。
最后,金安区法院两次公告了开庭时间,分别是201*年10月27日、201*年12月10日,但均无开庭记录,也无延期说明,明显剥夺了举报人辩论的权利六安。且,本案原告提供的证据有重大问题,不仅涉嫌伪造证据,而且也没有提供民间借贷案件中至关重要的转账流水,如果开庭,肯定会因证据不足问题被驳回,但一审两次公告了开庭时间,均未开庭,最后在举报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调解结案,明显是串通、勾结的违法行为。
二、金安区法院的送达程序违法:
1、举报人从未授权林海“签收法律文书”,比对本案当事人六安市永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给林海的授权委托书可以清晰看出,均为特别授权,但六安市永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授权委托书是特别注明可签收法律文书,而举报人的授权委托书中是没有该条约定的六安。
所以,本案调解书的送达程序违反了《吉印通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六安。......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指定的代收人签收”。而本案的当事人张显文至今都没有收到调解书。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的调解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应不具有约束力。但是,金安区法院却违法执行举报人,举报人多次向金安区法院执行局提出执行异议,均不予理睬。
2、2021年*月份,举报人张显文向金安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金安区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对金安区法院于201*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六金民二初字第01*0*号民事调解案件的违法行为,提出“金检民违监【2021】1号”检查建议书,要求其“对违反法律规定情形予以纠正”六安。金安区法院一直不予纠错。
三、六安市中级法院故意包庇金安区法院的违法行为:
举报人张显文向“一委四长”会议申诉,六安市中级法院安排一名法官负责办理,该法官审理约谈了案件当事人,详细了解审查案件情况后,认为本案确实存在错误六安。但不知何故被六安市专业法官联席会否定了承办法官的审查结论,并回复说:因你给林海的委托书是特别授权,林海与对方当事人签订了调解协议,协议是签字即生效。
而根据《吉印通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六安。而本案是依法制作调解书的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吉印通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可本案的当事人张显文本人至今未签收调解书。
依据《吉印通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六安。特别授权要对所授予的实体权利作列举性的明确规定,否则视为一般授权。而本案的委托书中列举的权限没有代收法律文书这一项。林海代收调解书显然是越权了!
综上所述,由于举报人的代理人林海与对方当事人合谋串通,勾结金安区法院办案法官,在举报人张显文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枉法调解,出卖当事人利益,索取高额利益回报六安。在利益的驱使下,个别法官冒着不惜违法的风险,使用国家赋予法院法官行使“法律公权”的权力,不依法履职,滥用自由裁量权,相互包庇,拒不纠错。后果极为严重,且可能涉嫌渎职犯罪。
举报人张显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请求中国法治跟踪监督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进化司法环境,还我们老百姓一个公平公正,彰显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公信力六安。
此致
中国法治
举报人:张显文
二0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证据目录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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