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朝阳中院法官佟伦依据被撤销的评估报告枉法裁判,向多部门投诉无人管
我叫张秀民,现向社会广大群众反映辽宁省朝阳市中院行政庭法官佟伦违反办案纪律枉法裁判的违法行为,恳请社会予以监督,还我一个公道辽宁。
我的房屋因被凌源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12月27日违法强拆,依法向朝阳市中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案号:(2019)辽1*行初*1号辽宁。在诉讼过程中,凌源市政府提出鉴定申请,法院委托建平红山房地产估价吉印通对诉争房屋的价格进行评估,2020年*月11日建平红山估价公司作出红山评房字第0*9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因该估价报告违反客观事实,缺乏鉴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我及时向法院提交了对估价报告的书面异议书,同时也向建设部门举报了建平红山估价公司违法出具鉴定报告的行为。经建设部门查处,建平红山估价公司承认其作出的红山评房字第0*9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违法。2020年10月1*日,建平红山估价公司向朝阳市中院技术室申请退回法院委托评估的案卷,案号:(2019)朝中法外委评字11*1号,申请撤销并作废其作出的红山评房字第0*9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朝阳市中院于2020年10月1*日向建平红山估价公司出具了《退卷申请签收单》,同意撤销委托评估,撤销并作废了建平红山估价公司作出的红山评房字第0*9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建平红山估价公司将评估费全额退还给了委托人凌源市人民政府。
根据规定,朝阳市中院撤销委托评估后,应当依法将撤销并作废了的红山评房字第0*9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收回,并重新选定鉴定机构,重新进行评估辽宁。然而,朝阳市中院行政庭的承办法官佟伦,违反法律规定,违反办案纪律,故意隐瞒撤销委托评估,撤销并作废红山评房字第0*9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的重要情节,我多次向行政庭承办法官佟伦索要退卷的相关证据材料,均遭拒绝。在建平红山估价公司作出的红山评房字第0*9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被撤销并作废的情况下,未按规定依法重新选定鉴定机构重新评估,仍依据已撤销并作废的红山评房字第0*9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作出了(2019)辽1*行初*1号行政赔偿判决书,明显属违背事实,枉法裁判行为。
我不服一审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朝阳市中院行政庭承办法官佟伦仍故意隐瞒撤销委托评估,撤销并作废红山评房字第0*9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的重要情节,拒不向二审法院提供估价报告被撤销并作废的证据,二审法院以我没有证据证明为由维持了一审判决辽宁。此后我依法向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申请再审,第二巡回法庭以(2021)最高法行通72**号决定书交由辽宁省高法审查。辽宁省高法于2022年1月11日下发(2021)辽行申1*79号行政裁定书,以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为由,驳回再审申请。我又多次向最高法举报中心、12**7举报网站进行举报,但至今没有收到任何答复。
我向省高法和第二巡回法庭出示的(201*)朝行终字第0001*号行政赔偿决定书中孟祥海与再审申请人的房屋属于同一个小区,分别是一号楼和四号楼,同样是住宅改营业用房,而孟祥海的赔偿价格为每平米11.*00.00元,而再审申请人的价格则不足*.000.00元辽宁。
朝阳市中院故意隐瞒估价报告被撤销并作废的重要情节,违背事实,枉法裁判,已给我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辽宁。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一条、四十三条的规定,属严重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依法应予惩处。为此,特向广大群众反映,并恳请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并处理,肃清违法违纪行为,让当事人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公正,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