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辽宁省本溪市特大医疗事故死亡患者宋家兴”的儿子宋宇声,我现在实名举报辽宁省本溪市卫健委(闫振伟、医政科科长、法规科科长周博),本溪市司法局(局长、巩德馨、贾爽)、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蒋天飞、禇铁莉、张树海),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张君,在办案的过程中无视法律规定,采取不作为、滥用职权、捏造事实、枉法裁判的方式,充当保护伞包庇医疗事故致使我父亲死亡的医院-辽健集团本钢总医院,相关责任人的罪恶程度足以构成滥用职权罪和枉法裁判罪辽宁。
一、医疗事故造成病人死亡
2021年*月9日-2021年*月2*日本人父亲就诊于辽健集团本钢总医院,该医院未采取预防措施使得患者在术后第二天发生脑梗(**年从未脑梗),部分护士用非胰岛素注射针头(1.*cm长)采取垂直完全没入肚皮的严重错误注射方式导致患者消化道出血(经多次沟通医院采取静脉点滴注射胰岛素),发生脑梗后医院不顾患者实际给患者开具放血药物(丁苯酞、银杏叶达莫等)导致患者在注射后随即发生消化道大出血(**年从未大出血),骨科提前撤走生命监测设备夜间无护士护理导致大出血不能及时发现,ICU主任教鸣在患者无气管插管指征生命体征平稳的情况下不征求患者本人同意(患者意识清楚)却欺骗患者家属以食管插管方便进食为由无视患者存在心衰的诊疗禁忌进行食管气管双插管(只介绍状况良好,插食管方便进食,早插不如晚插,未介绍插气管,可见并无气管插管指征),在插管的过程中因全麻导致心衰加重引起患者心脏骤停随即三天内死亡(截肢手术不敢全麻采用局麻,术中顺利,ICU教鸣敢在无指征状况良好的情况下给心衰病人实施全麻)辽宁。在发生心脏骤停后,ICU不对心脏骤停引起的急性心梗进一步治疗,在患者双臂因心脏骤停发生水肿(心脏骤停前可自由活动写字无水肿)几无血流通过的严重右心衰症状的情况下,只通过中心静脉穿刺输液失去最后的治疗时机,让患者临终饱受折磨,再坚强的人也无法承受医院接二连三的死亡威胁。
二、基本情况
本人父亲2021年*月2*日去世后,本人2021年7月12日到医院复制了纸质病历,发现病历存在矛盾(有两页同一天的化验单化验数值存在数倍区别),怀疑医院在事后对病历进行篡改,故而2021年7月1*日下午1*点19分到医院申请复制封存电子病历,但是遭到医院拒绝,复制时全程录像辽宁。
因复印封存电子病历是患方的权利,而且病历存在互相矛盾的不真实情况,结合本人对医疗过程的了解,故向本溪市卫健委进行投诉《投诉信1》《投诉信2》,分别要求本溪市卫健委调查处理医院拒绝提供病历资料行为,调查处理病历不真实、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等行为,目的是要求复制封存电子病历,对拒绝提供电子病历、病历不真实、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等行为进行认定处罚辽宁。
《投诉信1》于2021年7月1*日邮寄,卫健委7月20日签收→卫健委不答复,申请行政复议《本政行复决字(2021)第179号》→市政府驳回,起诉卫健委和市政府《(2022)辽0*0*行初17号》→ 胜诉,卫健委不服申请上诉《(2022)辽0*行终1**号》→ 本溪中院枉法裁判辽宁。
《投诉信2》于2021年7月20日邮寄,卫健委7月22日签收→卫健委不答复,申请行政复议《本政行复决字(2021)第1*0号》→市政府驳回,起诉卫健委和市政府《(2022)辽0*0*行初1*号》→ 胜诉,卫健委不服申请上诉《(2022)辽0*行终1**号》→ 本溪中院枉法裁判辽宁。
《投诉信1》的答复即《本溪市卫健委关于宋宇声与辽健集团本钢总医院医疗纠纷的答复意见》(2021年12月19日送达)→ 本人申请行政复议《本政行复决字(2021)第21*号》→ 市政府驳回,起诉卫健委和市政府《(2022)辽0*0*行初**号》→ 本溪明山法院枉法裁判辽宁。
三、本溪市卫健委频频滥用职权(主任、医政科科长、法规科科长周博)
1、两次不作为:
《投诉信1》在法定期限内不答复(2021年9月1*日前),《投诉信2》在法定期限内不答复(2021年9月20日前),本人曾在申请行政复议前(2021年10月11日)致电卫健委催促,本溪市卫健委拒不答复,存在两次拒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辽宁。
2、一次拖延答复行为:
本溪市卫健委关于《投诉信1》的答复于2021年12月19日送达,超出法定答复期限*个月,存在拖延答复,属程序违法辽宁。
*、一次故意包庇行为:
本溪市卫健委对《投诉信1》答复了,但是并未立案,属符合立案条件不立案,程序违法行为辽宁。本溪市卫健委无视本人未见过电子病历、未经医患双方共同确认的情况下,直接认定纸质病历就是电子病历,侵害本人调取电子病历的合法权益,滥用职权包庇违法行为。
*、两次提供伪证行为:(法规科科长周博)
本人向本溪市明山区法院起诉后《(2022)辽0*0*行初1*号》,卫健委向法院作出虚假供述即将不予立案的结果向本人口头答复,可对其测谎辽宁。
卫健委一审败诉向本溪市中法上诉《(2022)辽0*行终1**号》,卫健委向法院作出虚假供述即将不予立案的结果向本人口头答复,可对其测谎辽宁。
*、协助医院销毁ICU监控视频行为:
本人《投诉信2》送达时间为2021年7月22日 辽宁,由卫健委收发室签收,本钢总院称监控视频保存时间为*1天,本人要求调查的ICU监控视频时间段为2021年*月2*日-2*日,显然在本人投诉时监控不可能丢失,然而本溪市卫健委却以该单位未收到本人《投诉信2》为由导致监控视频超过保存期限无法调查,存在以下问题:
①卫健委对本人《投诉信1》《投诉信2》均不答复,本人打电话催也不答复,存在拒不履职行为,故该单位陈述真实性存疑辽宁。
②卫健委在庭审中称该单位收发室门卫未将《投诉信2》送给职能科室,显然是该单位内部管理问题,卫健委应承担ICU监控视频丢失的法律责任辽宁。
③ICU监控不同于普通安保监控,因家属无法观看ICU如何护理患者,ICU监控显然与病历同等重要,通过监控才能观察ICU护理行为与患者的真实生存状态,医院称仅保存*1天显然真实性存疑,可能存在本人推测的严重情况,才通过否认签收的方式将视频销毁,可对卫健委周博、医院ICU监控室测谎(ICU有独立监控室,与安保监控并非统一管理)辽宁。
四、本溪市司法局频频滥用职权(局长、巩德馨、贾爽)
本溪市司法局履行本溪市政府行政复议职责,但是该单位行政复议科巩德馨、贾爽等疯狂违法作出侵犯群众利益的复议决定,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辽宁。
1、用复议后作为辽宁,驳回复议申请:
本人《投诉信1》卫健委不答复向市政府复议《本政行复决字(2021)第179号》,在复议前卫健委未答复即不作为,本人复议的是卫健委在复议前的不作为,该复议决定先认定了卫健委在复议前不作为,但却依据卫健委在复议后作为了来驳回本人复议申请,明显违反《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属滥用职权行为辽宁。
2、复议前后均不作为辽宁,驳回复议申请:
本人《投诉信2》卫健委不答复向市政府复议《本政行复决字(2021)第1*0号》,在复议前卫健委未答复即不作为,在复议期间卫健委依然不作为(未答复),但该复议决定先认定卫健委在复议前不作为,在复议期间卫健委依然不作为,却依据卫健委在复议期间作为了驳回本人复议申请,在明显不作为的情况下滥用职权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驳回本人复议辽宁。
*、直接用纸质病历代表电子病历:
本人针对《投诉信1》的卫健委答复向市政府复议《本政行复决字(2021)第21*号》,市政府无视本人未见过电子病历、未经医患双方共同确认的情况下,滥用职权直接认定纸质病历就是电子病历,侵害本人对电子病历的复制封存权辽宁。
*、复议不答复辽宁,让本人失去复议救济:
在本人《投诉信1》《投诉信2》复议到期后,市政府通过不作为的方式寄希望本人失去复议救济,本人在到期后1*天内起诉,得到市政府败诉的两个判决书《(2022)辽7101行初2**9号》《(2022)辽7101行初2**0号》辽宁。
四、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蒋天飞枉法裁判(蒋天飞、褚铁莉、张树海)
《(2022)0*行终1**号》《(2022)0*行终1**号》均由蒋天飞实际审理,该法官在审理本人案件中存在诸多违法行为辽宁。
1、采用诱导式询问套取证据:
在二审中,该法官频繁使用诱导式询问的方式向一审胜诉的原告进行询问,这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询问方式,用在了父亲死亡的受害者身上,因为并没有她期待的事实,当然一无所获辽宁。
2、频繁询问与案件无关的事实:
1**号和1**号分别审理卫健委关于《投诉信1》《投诉信2》不作为的行为,法官只需调查卫健委在本人复议前是否作为即可作出裁判,而该法官频频询问诸如诉求是否合理、对法条怎么理解等与审理案件无关的问题,目的是了解本人深层想法替卫健委通风报信等,通过法官诸多不法行为,当时就知道法官不公正辽宁。
*、《(2022)0*行终1**号》无证据枉法裁判:
本案审理《投诉信2》卫健委不作为,该法官先认定卫健委在本人复议前不作为,其实以此即可作出裁判,而该法官却还要伪造案件事实,即用无证据证明的复议决定证明无证据证明的卫健委口头答复,以此认定本人在复议期间知晓卫健委“口头答复”即不予立案,然后用卫健委在复议期间作为违反《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本人起诉复议前不作为法官却用在复议期间作为驳回本人诉讼请求,存在故意枉法裁判辽宁。
*、《(2022)0*行终1**号》无法律依据枉法裁判:
本案审理《投诉信1》卫健委不作为,该法官先认定卫健委在本人复议前不作为,其实以此即可作出裁判,但该法官却在卫健委在复议前不作为的情况下依据卫健委在复议期间作为(2021年12月19日答复),故意违反《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驳回本人诉讼请求,存在故意枉法裁判辽宁。
五、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张君枉法裁判
本案《(2022)辽0*0*行初**号》,实际起诉本溪市卫健委关于《投诉信1》的答复即《本溪市卫健委关于宋宇声与辽健集团本钢总医院医疗纠纷的答复意见》辽宁。
该答复存在的问题:
①未调查本人《投诉信1》中投诉的2021年7月1*日下午1*点19分视频辽宁。②该单位存在符合立案条件不立案情形。 ③该单位只有医院自查报告,无任何视频证据、执法文书。④在本人从未见过电子病历、没有医患共同确认环节的情况下,该单位直接用纸质病历代表电子病历,作出包庇医院的结论。⑤送达时间为2021年12月19日。
法官存在以下枉法裁判:
1、拖延答复未判决程序违法:
卫健委拖延*个月才答复未判决程序违法,本人笔录提及,判决书只字不提,枉法裁判辽宁。
2、符合立案条件不立案未判决程序违法:
本人笔录提及,判决书只字不提,枉法裁判辽宁。
*、法官在判决书中捏造案件事实:
认定本人对电子病历复制成纸质版并提供给本人并封存不持异议辽宁。本人诉状、笔录、《投诉信2》中均对病历质疑,怎会不持异议?本人从未作出此承诺。
*、未认定医院存在未提供电子病历复制封存服务:
本人提供了医院拒绝提供病历资料全程视频,法官未对医院未提供电子病历复制封存服务进行认定辽宁。
*、卫健委无证据辽宁,判本人败诉:
卫健委证据只有医院自查报告及封存纸质病历档案袋照片等,无任何执法文书,无任何视频证据,法官在卫健委无证据的情况下判本人败诉,枉法裁判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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