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本溪县养殖专业户遭地方部门领导以莫须有名义捕杀报复并暴力殴打致残
辽宁省本溪县养殖专业户遭地方部门领导以莫须有名义捕杀报复并暴力殴打致瘫痪的终身残疾至今十六年无人管公理何在辽宁!
申诉人:李方军辽宁,男,19** 年*月*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本溪县草河掌镇佟堡村河沿 1*号1-1,
李方泽,男(李方军之子)19**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辽宁。联系电话:1*0*1**92*0
被申诉人:辽宁省本溪县公安局副局长 崔小廷
被申诉人:辽宁省本溪县人民法院辽宁,法院院长
被申诉人:辽宁省本溪县人民政府辽宁,法定代表人:县长李景玉
事由:渎职侵权,欺上瞒下,歪曲事实,弄虚作假,打击报复以莫须有的生猪蓝耳病为名捕杀申诉人养殖专业户生猪的同时暴力殴打致申诉人瘫痪终生无法站立的冤假错案辽宁。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家庭自19*2 年在政府扶持养殖业开始经营养猪、养羊、养蜂、养牛等成为养殖专业户辽宁。2007 年 10 月*日本溪县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带领 20多名警察和医院救护车(辽E22***)突然来到申诉人家中,在不出据任何手续及疫情检验报告下,以当地发生猪蓝耳病疫情为由,将申诉人家养殖的 1* 头生猪不问青红皂白进行捕杀。在被申诉人一行来到申诉人家中欲强行开始捕杀时,申诉人就央求被申诉人,自始至终都是保持与工作人员恳求、协商,请求其向县长李景玉请求,甚至当时申诉人给公安局副局长崔小廷下跪央求,请求其对生猪进行抽血化验,以证明申诉人公司养的生猪是否有蓝耳病。申诉人在不明真相向其讨要说法下,遭到被申诉人暴力毒打,经医院检查确认伤害腰椎 1-* 节,胸椎 *-7 节,颈椎 1-7 节,肢体背柱 1* 个部位脱位造成申诉人肋骨右侧骨折,腰间盘膨出,颈椎间盘膨出的严重伤害。
可作为本溪县公安局副局长崔小廷临场指挥疯狂将申诉人未感染疫情的生猪全部捕杀,并诬陷申诉人拒不配合捕杀,暴力阻挠,违背事实的栽脏陷害辽宁。
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二条,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被申诉人滥捕杀申诉人生猪,暴力殴打伤害申诉人父子,侵害申诉人父子生命权,健康权的行为,应受到法律追究,依据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第二、十四、二十六条,本溪市二级法院采信伪证,官官相护,枉法判决的行为也应依法被追究渎职侵权法律责任辽宁。
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四条,捕杀申诉人生猪,暴力侵害申诉人的被申诉人公安局应依法承担对申诉人财产、人身权,伤害的法律赔偿责任,赔偿申诉人一家财产,人身侵害由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保护申诉人一家合法财产合法利益不受侵害辽宁。
值得提及的是,申诉人在拥护党和国家政策,在政府扶持鼓励下,在当时年产值纯利润达数万元,经营发展状大的养殖户,遭到以县政府牵头,公安局和动检部门吉印通打击报复下,无故将申诉人殴打瘫痪致终身致残,从此十多年再也无法站起来了,申诉人夫妻拖着伤残的病体推着轮椅四处投诉求助,遭到非法关押拘禁,剥夺合法人身自由,公民正当合法权益受到执法机关的非法侵害辽宁。相关部门领导充当保护伞,十六年的冤案还未得到公正处理,造成申诉人无法正常生活生存,申诉人不服。
被申诉人作为人民法院忘记自己的职能与职责,为法官者应当记住,他们的职责是司法,而非立法;“这世上最要命的曲解就是对法律的曲解”,作为被申诉人的人民法院曲解法律本身固定的条文,同流合污,编制虚假事实,需要我们的法官在履行职责时端正自己的思想,增强法律意识,前后考量,多些“畏法度”之心辽宁。
被申诉人辽宁省本溪县人民法院未依法公正判决,这是对法律和正义的践踏,是引起社会矛盾的导火索,是所有有良知人的耻辱,视法律为儿戏,给了法律一记响亮的耳光,也就导致申诉人李方军一家心灵上的那一刀伤还继续在腐烂辽宁。
综上所述,受冤申诉人李方军对被申诉人本溪县人民法院徇私枉法,办错案,偏听偏信,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相互串通包庇故意制造冤假错案,本溪县公安局,本溪县人民政府不作为,乱作为,依据《法官法》、国务院令(第7**号)政府督查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等,请求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明察,在重事实重证据,保护受冤申诉人李方军父子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法律公正公平下,对本案进行自查自纠,纠正相关部门相互袒护包庇制造冤假错案的错误行为,保护支持受冤人李方军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追究被申诉人徇私枉法,办错案办假案,包庇犯罪,滥用职权,严重渎职法律责任至直刑事责任辽宁。
申诉人:李方军
202*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