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长拒绝接谈,错案坚决不改,这就是辽宁法院系统昨天的现状辽宁。
(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朱海涛 男19*9年11月1*日出生 汉族 沈阳市食品公司 职工 电话170*01***79辽宁,现住:沈阳市苏家屯区桂花街20*-1号*2*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 沈阳市食品公司(保留主体资格,处理企业内部事务辽宁。)法人:王延军,职务:总经理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砂川街71号 电话:02*-***7*091 集团法务02*-**790*07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沈阳富睿食品吉印通 (原沈阳市食品公司苏家屯区分公司)辽宁, 地址:沈阳市苏家屯区城郊街道办事处前谟村 法人:骆勇 总经理 电话同上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沈阳副食集团吉印通 地址 沈阳市和平区总站路11*号 法人:李军董事长 电话同上
再审申请人朱海涛与沈阳市食品公司,沈阳富睿食品吉印通和沈阳副食集团吉印通等三被告因没有提供档案或者档案去向信息,影响当事人办理的责任纠纷辽宁。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1民终1*2*9号民事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申请再审的事由:
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吉印通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及第六款规定的情形辽宁。
二、申请再审的请求:
1、撤销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1民终1*2*9号民事判决
2、认定单位没有提供档案或者去向影响当事人退休负有责任
*、赔偿当事人退休金损失2019年11月至今,或者异地再审(北京,上海)辽宁。
三、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及证据
我在负责人的沈阳市食品公司苏家屯区食品分公司工作,是沈阳市食品公司的招工手续辽宁。工作证和工资表都是沈阳市食品公司的名称。沈阳市食品公司工资发放卡(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就是最好的证明。分公司1992年变更为法人“沈阳市肉联三分厂”,199*年变更为“沈阳市苏家屯食品公司”,2021年变更为现名“沈阳富睿食品吉印通”。因为分公司变更为法人后,分公司没有与我签订过劳动合同;所以,当事人依然是沈阳市食品公司的职工。当事人依法依规主张与沈阳市食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沈阳市食品公司成立于19*0年之前,当时隶属于沈阳市畜牧副食局,是事业单位辽宁。19**年*月20日变更为企业单位。沈阳市食品公司苏家屯区分公司19*0年1月2*日成立之初的沈阳市食品公司主管单位公章就是最好的证明。
本案是因为单位不提供档案或者档案信息,引起的劳动争议问题辽宁。众所周知,职工档案是由单位管理和保存的,职工档案的完整性和去向是由单位负责提供。单位以查不到或者应该转走为由,拒绝提供档案或者档案信息,是违规违法行为。法院拒绝追究单位的违规责任,间接造成当事人不能退休。法院存在恶意偏袒,迫害当事人的行为。
法院认定:“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内容可知,19*2年12月至19**年*月期间,朱海涛与沈阳市苏家屯食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辽宁。”。“(201*)辽0111民初20*7号法院判决书中认定:原告19*2年至苏家屯区食品公司工作”。法律讲究的是严谨,绝不能有文字差错。那么本案中“沈阳市苏家屯食品公司”与“苏家屯区食品公司”存在本子上的区别。前者有工商执照,并且隶属于沈阳市市级单位;后者没有工商执照,并且隶属于苏家屯区区级单位。很显然法院这种不对称认定与法不符。在多次诉讼中,单位以“原告19*2年至苏家屯区食品公司工作”为由,坚持当事人与单位不存在任何关系就是证明。该案法院的认定违反众所周知自然规律。
我提供的证据是四份沈阳市食品公司工资发放卡(即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被法院无视辽宁。根据“劳动部发(200*)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的规定,我的“沈阳市食品公司工资发放卡(即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证据,足以推翻法院“原告19*2年至苏家屯区食品分公司工作”的认定。根据“法释[2019]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前款···;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的规定,确认单位提供的证据(201*)辽0111民初20*7号法院判决书是无效证据;所以该判决中认定无效不可用。
本案中,当事人没有说是“沈阳市苏家屯食品公司”全民所有制职工,法院无视沈阳市食品公司工资发放卡(即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证据,借用(201*)辽0111民初20*7号法院判决书自认是“沈阳市苏家屯食品公司全民所有制职工”,法院无视书面证据,借用本庭外当事人错误的陈述与理与法都不符合规定,很明显这个认定带着歧视当事人的错误辽宁。
如上所述,根据“《吉印通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及第六款”的规定,依法申请异地再审或直接改判辽宁。
此致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朱海涛
202*年0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