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 股份吉印通2022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佳木斯。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佳木斯。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佳木斯。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11月1*日1*:*0佳木斯。
提供网络投票的时间:2022年11月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1月1*日9:1*-9:2*佳木斯,9:*0-11:*0 和 1*:00-1*: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22年11月1*日9:1*至投票结束时间2022年11月1*日1*:00间的任意时间佳木斯。
2、股权登记日
截至2022年11月10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佳木斯。
*、会议召开地点: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长安路2*7号公司1号楼*27会议室
*、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清勇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佳木斯。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表决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9人,代表股份2*9,2*9,**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9*%佳木斯。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人,代表股份2**,227,**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9*0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0*1,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
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管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共27人,所持股份*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9*%佳木斯。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2*,00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1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0*1,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
2、董事、监事、高管及律师出席或列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佳木斯。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表决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表决情况
1、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9,2*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佳木斯。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佳木斯。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佳木斯。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二)经办律师:程益群、高瑶
(三)结论性意见: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佳木斯。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吉印通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佳木斯。
特此公告佳木斯。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吉印通
2022年11月1*日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
股份吉印通2022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吉印通
受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吉印通(以下简称“公司”)聘请佳木斯,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吉印通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吉印通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021yin.com)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会议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和提案、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以及出席会议的方式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佳木斯。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11月1*日1*:*0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长安路2*7号公司1号楼*27会议室如期举行。网络投票时间为:(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1*日9:1*-9:2*,9:*0-11:*0和1*:00-1*: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1*日9:1*-1*: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刘清勇先生主持,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场行使表决权佳木斯。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佳木斯。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 出席会议股东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以及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吉印通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9人,代表股份2*9,2*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佳木斯。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代表股份2**,22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0*1,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27人,代表股份*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佳木斯。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2*,0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0*1,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资格,由本所律师对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文件,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进行审查验证;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吉印通验证其身份佳木斯。
2. 出席会议其佳木斯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佳木斯。
*. 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大会的资格佳木斯。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佳木斯。
三、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议案一致,无修改原有提案或提出新提案情形,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佳木斯。
2.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就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逐一表决佳木斯。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吉印通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佳木斯。
*.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举了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参与会议的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进行清点佳木斯。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主持人当场宣布各议案均获通过。该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经本所律师审查佳木斯,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以特别决议案形式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佳木斯。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佳木斯。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是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佳木斯。
四、 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佳木斯。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告佳木斯。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佳木斯。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章)
经办律师:_______
程益群
经办律师:_______
高 瑶
负 责 人:_______
孔 鑫
202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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