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HBTJ海北统计新媒)
《海北州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评议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吉印通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青海省实施〈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青海省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制度海北。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社会评议,是指全州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海北。
第三条社会评议的对象是州、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含政府组成部门、政府直属机构、政府部门管理机构、政府派出机构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海北。
第四条社会评议的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符合《条例》的有关规定,是否全面、真实、准确海北。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的时限要求,是否及时公开、及时更新海北。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渠道和设施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众获取海北。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配套工作制度是否规范健全、落实到位海北。
(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依法受理和按时答复,是否按规定收取或者减免相关费用海北。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是否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海北。
(七)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发挥了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取得了基层、群众满意和认可的效果海北。
(八)其他需要进行社会评议的内容海北。
第五条社会评议的方式:
(一)公众评议,即根据评议内容设计调查问卷,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渠道公布,供公众评议海北。
(二)特邀代表评议,即邀请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代表、有关专家和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海北。
第六条 社会评议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海北。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第七条社会评议的主要程序:
(一)研究制订社会评议计划海北。
(二)拟订社会评议方案,确定社会评议的具体内容、评定标准、评议方式和邀请评议人员等海北。
(三)下发社会评议通知或在政府网站、相关查询平台发布社会评议通告海北。
(四)组织实施社会评议,汇总社会评议结果海北。
(五)确定社会评议等次海北。
(六)向本级政府书面报告社会评议结果情况,同时抄报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开海北。
(七)将社会评议资料整理归档海北。
第八条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海北。评议结果作为被评议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对在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评议组织实施单位应当提出整改意见海北。被评议行政机关应当按要求整改,及时向评议组织实施单位和有关单位报告整改情况,并主动向社会公开。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向公众说明。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参照本制度执行海北。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有效期自201*年10月2* 日至201*年10月22日 海北。
来源:海北州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