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元,刘某买了*瓶*2°五粮液,每瓶1000元

2年前 (2022-12-23)阅读55回复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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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广元,刘某买了*瓶*2°五粮液,每瓶1000元广元。刘某喝了1瓶后,向超市反应口感不合错误、头晕恶心,随后赞扬到市场监管局,举报超市销售假酒。

市场监管局随即暂扣了超市库存的*款1*瓶五粮液,并联络厂家停止判定广元。厂家十分重视那一赞扬情况,专门派出打假人员停止判定。

打假人员的判定结论是1*瓶五粮液均是正品,不存在造假,市场监管局便将暂扣的1*瓶五粮液退给了超市,并告知刘某广元。

但厂家又进一步对刘某所购*瓶五粮液的库存物流号(2*位数)停止判定广元,而得出的结论则是:“该批次样品五粮液酒属冒充注册商标的产物!”

刘某根据超市销售冒充五粮液的判定结论广元,认为超市违背《食物平安法》1**条的规定,提告状讼,主张十倍补偿*万元

超市辩称,库存物流号是刘某本身在收条上补记的,在收条存根联上并没有库存物流号;即便超市库存有冒充的五粮液,也没必要然确认卖给刘某的就是假酒广元。

一审法院认为:

1、补记的库存物流号广元,如是超市补记,能够确认超市自认销售的产物与送检的产物是一批次,均是冒充产物;

2、如是刘某补记,非因超市供给或刘某在购置的商品上、抑或购置商品的过程中得知该物流号,刘某不成能将那2*位数字无误地补记,故仍然可证明刘某购置的五粮液与送检的是统一批次,均是冒充产物广元。

基于超市销售冒充五粮液,以假充实,构成销售欺诈,但不克不及证明不契合食物平安尺度,遂根据《消费者权益庇护法》第**条的规定,判决超市付出刘某三倍补偿12000元广元。

超市不平一审讯决,提起上诉,认为刘某从购置到举报中间隔了7天的时间,期间有掉包的可能广元。而厂家根据“补记“的物流号,只能确认刘某供给的样品是假酒,但因为没有现场封存,不克不及证明就是超市卖给刘某的。二审中,超市又供给了刘某卖酒时的视频,证明在买酒时,刘某已经通过手机扫描防伪码停止了验证,申明刘某买的是实酒。

二审法院认为:1、刘某应当供给证据证明其送检判定为冒充产物的“五粮液”白酒是超市向其出卖的商品广元。因收条上市明显补记的物流号,在没有证据证明是超市书写的情形下,酒厂根据该物流号对应的“五粮液”白酒虽做出系冒充产物的判定,但不克不及以此证明超市向刘某出卖的白酒为冒充产物。2、按照超市供给的视频材料也证明在两边交易过程中,当场通过手机扫描防伪码停止验证后,完成了交付行为。故刘某主张所购“五粮液”白酒为冒充产物,并要求补偿丧失的诉求,因缺乏事实根据,且证据不敷,不予撑持。经二审审理,撤销了一审讯决,驳回了刘某十倍补偿的诉讼恳求。

案例中刘某主张买的是假五粮液,不外在市场监管局暂扣的1*瓶酒,颠末判定属于正品广元。但那1*瓶是库存的,不克不及申明库存是实酒,卖给刘某的也一定是实酒。而酒厂确定为冒充酒的根据是刘某补记的库存物流号,至于那物流号是若何来的,并没有予以证明,但至少能够申明不是超市记的。同样的事理,按照补记的物流号判定出超市的库存里有假酒,也不克不及一定申明,刘某买到的*瓶也一定是假酒。

关于五粮液,识别实假的体例有良多,能够通过2*位物流码,也能够通过防伪码,超市所举证的视频材料,初步证了然刘某在购置时停止了查验,若是却是假酒,刘某也不会购置广元。而在几天后,刘某又向市场监管局举报超市卖假酒,更间接的应当是对所购置的*瓶酒停止判定,但时间过长,有没有公证部分等停止公平封存,也无法说清刘某供给的酒是不是从超市买的。

《食物平安法》第1**条规定,销售不契合食物平安尺度的产物,应当承担十倍补偿的责任,但冒充的酒,只能构成欺诈,除非判定假酒不契合食物平安尺度,才气主张十倍补偿广元。那种情况下,能够按照《消费者权益庇护法》第**条的规定,从以假充实、民事欺诈的角度主张三倍补偿。但因为刘某的证据其实不能证明超市卖给他的酒属于假酒,也不克不及主张三倍补偿。关于二审法院的改判,您认为刘某有没有把酒掉包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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